跳到主要內容區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校徽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National Changhua University of Education 統計資訊研究所 Graduate Institute of Statistics and Information Science

:::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學則文字版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學則文字版

本頁為「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學則」PDF 檔的文字版本,內容與原 PDF 相同,供螢幕閱讀器等輔助科技使用。原始 PDF 檔請至系所法規表格頁面下載。

  • 98年6月17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 教育部年月日台高(二)字第號函備查

目次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學則依據「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師資培育法及相關教育法令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學生入學、註冊、繳費、選課、修業期限、學分、考試成績、缺課、扣分、轉學、轉系及轉組、輔系及雙主修、休學、復學及退學、開除學籍、兵役、出國、畢業及申訴及其有關事項,除教育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學則之規定辦理。

進修學院學生(員)學籍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法令未規定者,依本校「進修學院學生(員)修業準則」辦理。

第二章入學

第三條

本校學生依所修讀學位分三種,分別為:學士班學生、碩士班研究生及博士班研究生,各種新生之招生,悉依據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本校相關招生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僑生得依據教育部發布之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分發或申請入學。

外國學生得依本校「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之規定申請入學本校。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另訂之,並報部核備。

碩士班及博士班得招收在職進修研究生,有關規定列入當學年度招生簡章中。

第四條

教務處應建立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名冊三份及全校當學年度新生與轉學生名冊二份。前者應經系、所、院、學位學程會議通過後送教務處彙整,再送請校長核定;後者陳請校長核准後,由註冊組永久保存。

第五條

在職進修研究生在修業期限內不得要求變更為非在職生(簡稱一般生),一般生亦不可要求變更為在職生為原則。

第六條

遇有學士班學生缺額時,得辦理轉學考試,招收轉學生。但一年級及應屆畢業年級不得招收轉學生。

前項缺額不含保留入學資格、休學造成之缺額;辦理轉學招生後,學生總數不超過原核定及分發新生總數。

轉學生資格規定如下:

一、大學肄業生,修業滿一學年(含)以上者。

二、大學畢業已服兵役期滿或無常備兵役義務者。

三、專科學校或專修科畢業者。

四、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專科畢業同等學力報考:

1. 已修畢修業年限且修習達畢業學分(二專在八十學分以上;三專在一百零六學分以上;五專在二百二十學分以上)之專科肄業生。

2. 持專科同等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明書。

3. 在大學或空中大學累計修習大學程度學分或大學規定推廣教育學分達二年制專科學校畢業學分(至少為八十學分)。

五、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修滿三十六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修滿七十二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但本校學生因操行成績不及格勒令退學者,不得報考本校轉學考試。

第七條

凡經錄取新生及轉學生應於規定日期內親自或委託他人辦理報到及註冊手續。逾期不到或證件不合者取消入學資格。

前項委託他人辦理者,須繳交本人親自書寫之委託書,否則視為逾期不到。

第八條

新生因病、懷孕、生產、哺育三歲以下幼兒或其他原因而不能按時入學時,得於註冊截止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一年;期滿而需再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時,得經校長核准後,延至次學年入學。毋須繳納任何費用。

保留入學資格期滿時,因應徵服役而尚未退伍者,得再申請;俟服役期滿時,檢送退伍令申請入學。

推薦甄選生、申請入學生(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各類保送生及轉學生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本校各項入學考試招生簡章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三章註冊、繳費

第九條

每學期開始,學生須依規定之日期辦理註冊,因故未能於當日完成註冊者應申請延期註冊或分期繳納學雜費。註冊日後二週內未完成註冊者,應於第三週辦理休學,未辦休學者,以自動退學論。

註冊方式及延期註冊之日期以當時之公告為依據。

第十條

每學期於規定時間內將繳費通知單寄發學生;有關繳費通知單補發方式由出納組規定之。

研究生及延修生須持繳費通知單繳納學分費,修讀專班者依規定繳交學分費。大學部學生修習碩士班課程者,須依研究所標準繳納學分費。

依規定應繳納之各項費用,於繳費期限截止後三週內未補繳者,所選該科以零分計算。

第四章選課

第十一條

學生於期末由所屬系(所)教師輔導次一學期之選課,以備於規定之期間進行預選。

每學期開學後,學生得於規定之時間內辦理一次加、退選手續。

相關選課規範由教務處課務組擬訂,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十二條

修讀學士學位學生每學期至少應修習一個科目以上,最多以不超過二十七學分為原則。但若成績優秀,經導師及系主任核可者,每學期可超修1~2科。

修習研究所課程者,應繳交研究所標準之學分費。

學士班學生修習碩士班課程者僅限於通過預備研究生資格或大四以上學生,成績優秀並經系課程委員會審核同意者。

身心重度障礙學生之選課、修課由各系(所)輔導之。

研究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之上下限由各系(所)自訂之,註冊後應至少修習一門科目(含論文)。

凡註冊後未選課者應辦理休學,如未辦理休學者強制休學一學期,休學期限已屆滿者,以退學處理。

第十三條

已修習及格之科目不得重選,如有重選者,其重選科目之學分數,應列入當學期修習學分數計算,但不列入畢業學分數計算;上課時間牴觸之科目不得同時選修,違者各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十四條

學生當學期部分課程因故無法繼續修習者,得辦理停修。停修辦法由教務處另訂之。

第十五條

應屆畢業生缺修學分,須於延長修業期限之第二學期重修或補修者,第一學期得申請休學免予註冊;註冊者應選修一個以上科目。

第十六條

學生得依規定辦理校際選課;如有特殊需要,得依規定申請暑期開班授課。有關校際選課及暑期開班授課之規定,由課務組擬定,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並報部備查。

第五章修業期限、學分、考試及成績

第十七條

本校採用學年學分制,各學系學士班學生之修業期限均為四年,畢業學分不得少於一二八學分。

學生成績優異,在修業期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修滿應修科目及學分者,得准提前畢業;在規定期限內不能修滿應修科目與學分者,得延長其修業期限,以二年為限。

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狀況、學習需要及女學生因懷孕、生產或哺育三歲以下幼兒,得再延長修業期限,至多二年。

前項成績優異,係指每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八十分以上、操行成績八十二分以上、且名次在該系該年級學生數前百分之五以內者而言。

限。

本校學士班學生畢業前至少須通過一項外語能力檢定或修習相關外語課程,相關辦法由語文中心另訂之。本項規定自九十七學年度起入學新生適用之。

本校學士班學生畢業前至少須通過一項資訊能力檢定或修習相關資訊課程,相關辦法由電子計算機中心另訂之。本項規定自九十八學年度起入學新生適用之。

碩士班修業年限以一至四年為限,博士班修業年限以二至七年為限。碩士班與博士班研究生畢業應修學分數另訂之。

教育實習課程之修業年限以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辦法另訂之,該辦法由師資培育中心依據師資培育法之規定擬定,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第十八條

92年8月1日後入學之學士班學生及研究生,其教師資格之取得悉依新修正『師資培育法』及相關法規辦理。

教育學程修習辦法由師資培育中心擬定,經教務會議通過並報部核定後實施。

第十九條

學士班、碩士班與博士班畢業應修學分數由各系(所)擬訂,並編入課程手冊,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在職進修研究生之畢業應修學分數與一般生同。

第二十條

學生在新生入學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得於入學後第一學年第一學期註冊日後一週內依所就讀之系(所)必(選)修科目,提出抵免。逾期視同自動放棄,不予受理。

本校學生得具跨校雙重學籍,惟學籍重覆期間所修習之課程學分不得辦理抵免。

第二十一條

學士班學生因抵免學分且成績優異者,已修畢應修科目及學分,得准提前一至二年畢業。

碩、博士班研究生不因抵免學分而改變第十七條規定之畢業期限。

第二十二條

學生向就讀之系(所)提出抵免,經系(所)初核後,將名冊送教務處註冊組複核。抵免辦法由註冊組擬定,經教務會議通過送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教育學程學分抵免辦法由師資培育中心依據本校學分扺免作業準則規定擬定,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二十三條

一至二年級體育及一年級軍訓(含護理)為必修,不計入實得學分數;三至四年級體育及二年級以上軍訓(含護理)為選修,每學期二學時二學分,計入實得學分數。

體育及軍訓(含護理)必選修均不列入畢業學分計算。

第二十四條

學生成績分為學業與操行二種。各種成績均以一百分為滿分,學士班學生以六十分為及格,碩士班與博士班研究生以七十分為及格。

性質特殊之科目,經系、院(中心)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通過後,得採「通過」、「不通過」之考評方式。不及格或不通過者不給學分。

學生成績證明得採等第計分法,百分計分法與等第計分法對照如下:

一、八十分以上為甲等或A。

二、七十分以上未及八十分為乙等或B。

三、六十分以上未及七十分為丙等或C。

四、未及六十分為丁等或D。

第二十五條

學業成績之計算方法如下:

一、各科學期成績(採整數計)由各任課教師自訂評分標準評定之。

二、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以該學期所修習總學分數除該學期成績積分總和所得之商數(採小數點後一位計算)為學期學業平均成績。

三、學業平均成績:各學期(含暑修)修習學分數總和除成績積分總和所得之商數(採小數點後一位計算)為學業平均成績。

四、畢業成績:學士班為學業平均成績;碩士班與博士班為學業平均成績與學位考試成績之平均。

操行成績(採整數計)由各班導師、系(所)主任依學務處公布之操行評量表評定之。

第二十六條

學生各科目成績經交註冊組後,如有計算錯誤須經任課教師書面證明,經註冊組長簽報教務長核定後,始得更正。

教師繳交及更正成績辦法由教務處擬訂,經教務會議通過後送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第二十七條

學生成績之登錄,以課務組在辦理加退選後,送交任課教師之點名計分簿及學生選課單為憑。

任課教師在送至註冊組之計分簿上自行補填未印入之學生姓名(除特殊情況外),縱有成績亦不予採認;簿上已印之學生姓名,任課教師自行刪除或未填成績,則該學生成績以零分計算。

學生期末評量資料由教師自行保管一學期。

第二十八條

學生無故缺考,該次考試成績以零分計算。因懷孕引發之事(病)假、產假者,補考成績按實際成績計算;其因病或特殊事故不能參與各種考試,經請假核准者准予補考,補考成績在六十分以上部份以七折計算。

第二十九條

學生所修科目學期成績不及格者,必修科目應予重修。

學生於延長修業年限屆滿後,未修畢畢業最低學分,或有必修科目及學分數未修者,應令退學。

第三十條

學士班學生除身心障礙學生外,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累計兩次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應令退學;僑生、外國學生、蒙藏生、原住民族籍學生、派外人員子女學生及符合教育部規定條件之大學運動績優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累計兩次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者,亦同。

體育、軍訓及護理必修均不併入前項學分數內核計。學期修習科目在九學分以下者,得不受前項之限制。

第三十一條

學生於考試時有作弊行為者,一經查出,除該科以零分計算外,並依據本校學生獎懲要點予以適當處分。

第六章缺課、扣分

第三十二條

學生因故不能上課,須事先向學生事務處請假。其因病請假逾三日者,須經校醫或公立醫院之證明,如因特別事故不及事先請假者,應於缺席日起十四日內補辦請假手續。

有關學生請假及其相關規定另定之。

第三十三條

學生請假屆滿需要續假者,仍依請假手續辦理。假期未滿而已返校上課者,得提請銷假,並依其實際請假時間計算缺課時數。

第三十四條

未經請假或請假未准而缺席者以曠課論,曠課一小時以請假五小時計,一學期曠課達四十五小時者應令退學。

第三十五條

一學期中某一科目缺席時數逾全學期授課時數五分之一者,扣該科目學期成績百分之五。缺席時數逾全學期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學期成績以零分計算。但因懷孕、生產引發之事(病)假、產假缺課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六條

一學期請假時數逾全學期授課時數之三分之一者,應令休學。

第三十七條

因公請假經學生事務處核准者,不作缺席計,其成績之評量依實得分數登錄。

第三十八條

進修學院學生(員)請假及其相關之規定另定之。

第七章轉學、轉系、轉組、輔系及雙主修

第三十九條

本校學生申請轉學經核准並辦妥離校手續後,發給修業證明書,不得再要求申請重回本校。

第四十條

學士班學生於第二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系,其於第三學年開始前申請者,可轉入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或性質不同學系二年級肄業,其因特殊原因於第四學年開始前申請者,可轉入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肄業。

碩士班、博士班研究生辦理轉系(所)之規定,由各系(所)自訂並列明於其學位授予作業規定中。

轉系(所)均以一次為限,並須完成轉入學系(所)規定之畢業條件,方可畢業。

降級轉系(所)者,其在二系(所)重複修習之年限,不列入轉入系(所)之最高修業年限併計。

第四十一條

學生轉系(所),其轉入年級學生名額以不超過該學系原核定及分發新生名額之二成為度。

本校學生轉系(所)作業規定另定之,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四十二條

下列學生不得申請轉系(所):

一、因缺額招收之轉學生。

二、經核准休學或勒令休學,尚在休學期間者。

三、招生簡章或相關規範有明定者,入學後不得申請轉系(所)。

第四十三條

學士班學生選修輔系者,至少應修畢該輔系專業(門)必修科目學分。輔系修讀規範由課務組擬訂,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報教育部核備。

第四十四條

學士班學生選定雙主修者,至少應修畢必修科目及一個學程之學分,但學生於延長修業年限二年後,已修畢本系應修科目學分,而未修畢另一主修學系應修科目學分者,得申請再延長修業期限一年。雙主修修讀規範由課務組擬訂,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報教育部核備。

第四十五條

本校為擴展國際學術交流之需要,得與國外大學辦理雙聯學制,其規範另訂之。

第八章休學、復學、退學、開除學籍

第四十六條

學生因病或其他原因得申請休學或退學。在學期中申請該學期休學者,必須在期末考試開始前申請,期末考試開始後即不得申請該學期之休學。

第四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休學:

一、一學期中請假時數逾全學期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

二、患病經本校校醫或公立醫院證明在短期內難以痊癒者。

三、精神症狀異常經校醫或公立醫院精神科醫師證明不宜繼續就讀者。

四、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規定應予定期停學者。

第四十八條

學生休學以學期、一學年或二學年為期,均自休學之學期起算,休學不論連續或間斷,總計以不超過兩學年為原則,期滿時因重病或特殊事故需要再申請休學者,得經校長核准酌予延長休學期限。

休學期間應徵服役者,得檢具徵集令影印本申請延長休學期間,服役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內;服役期滿後,應檢同退伍令申請復學。

因懷孕、生產或哺育三歲以下幼兒申請休學者,應檢具產檢或健保局特約區域醫院以上出具之證明書、戶籍謄本;申請休學期間至多以四學期為限,且不計入休學年限內。休學期滿或原因消滅,應檢附子女出生證明或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復學。

期満不復學者以自動退學論。

第四十九條

學生休學期間,經核准在其他院校修讀及格之科目與學分,得於復學註冊後一週內提出抵免。逾期視同自動放棄,不予受理。

第五十條

休學學生復學時,應入原肄業學系(所)相銜接之學年或學期肄業。

前項原肄業學系(所)變更或停辦時,應輔導學生至適當學系(所)肄業。

第五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入學或轉學資格經審核不合者。

二、無故逾期未註冊或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三、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四、修業期限屆滿,仍未修足所屬系(所)規定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五、碩士班及博士班研究生(不含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改授碩士學位者)學位考試未通過者。

六、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規定應予退學者。

七、其他依本學則規定應予退學者。

八、無前列各款之事由,而自動申請退學者。

第五十二條

學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應予開除學籍:

一、學生入學,假借、冒用、偽造或變更學經歷證明文件及舞弊等,事後一經查明即予開除學籍。畢業後始覺者,取消畢業資格。

二、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規定應予開除學籍者。

第五十三條

開除學籍者,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並應專案報請教育部備查。

第五十四條

經核准應予退學者,得發給修業證明書。

第五十五條

學生肄業或休學期間,如有違反校規或其他不端情事者,按其情節輕重,依據「本校學生獎懲辦法」予以適當之處分。

第五十六條

註冊組應建立當學年度休退學學生名冊一份,送請教務長核定後,由註冊組永久保存。

第五十七條

本校休、退學學生,在當學年度當學期持核准之離校手續單向出納組辦理退費,出納組依會計室訂定之本校學生休退學退費標準表予以辦理。

第五十八條

開除學籍之學生不得辦理退費手續。

第九章兵役

第五十九條

應屆畢(結)業男生參加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甄)選,得依年度大專程度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招生簡章規定事項及標準提出申請,經資格審查作業審查合格後,始可參加考選。

第六十條

在學學生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兵役緩徵或儘召申請:

一、在學學生(含復學生、轉學生),其兵役年齡達役齡以上,尚未服常備兵役者得辦理緩徵,役畢者得辦理儘召。

二、新(男)生應在學年開始,復學生應在復學學期開始,向學生事務處辦理緩徵(未役)或儘召(役畢)申請。

三、再就讀與原畢業學校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學校之學生不得申辦緩徵或儘召。

第十章岀國

第六十一條

本校學生在休學期間,不論以任何身分出國,經核准在國外大專院校修讀及格之科目與學分,可於回國復學註冊後,一週內辦理抵免。

逾期視同自動放棄,不予受理。

第六十二條

博士班研究生可依照教育部規定,向就讀系(所)申請赴國外從事論文研究,經有關系(所)通過,送請校長核准報教育部備查。出國時必須先辦理休學,以一年為限,逾期未返國,勒令退學,由該系(所)負責追償其所領之全部補助費;若為役男出國,由學務處以專案辦理出國手續,並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規定辦理,保證研究期滿即行回國。

第六十三條

本校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籍管理之規定,由註冊組擬訂,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並報部備查。

第十一章公費生

第六十四條

公費生係指就讀師資類科不足之學系或畢業後自願分發到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服務享有師資培育公費待遇之學生。

第六十五條

公費生名額、錄取方式及其權利義務明定於招生簡章中。

公費生發生缺額時,由自費生遞補,有關遞補規定另定之。

第六十六條

公費生受領公費前,應填具自願書及保證書,以履行服務義務。

第六十七條

公費生受領公費年限四年。公費生取得教師證書後,其最低服務年限以在校受領公費之年數為準。

第六十八條

公費生因疾病或重大事故而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或休學者,不發公費,仍保留公費生資格。

第六十九條

公費生肄業期間,有下列原因之一者,喪失公費資格,並應一次償還所受領之公費。

一、因開除學籍、退學、轉學、轉系或無故不就學者。

二、非因病或重大事故而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或休學者。

三、受領公費期滿後二年內,未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

第七十條

公費生肄業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免償還已受領之公費。

一、因死亡或重大疾病而不能繼續就讀完成學業者。

二、受領公費期滿二年內,因死亡或重大疾病而未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

第七十一條

師資培育法修正前已入學之公費生仍適用「師範校院公費學生公費待遇實施辦法」之規定。

第十二章畢業

第七十二條

學士班學生在規定之畢業期限內,修足畢業學分數與必修科目及學分數,且操行成績及格,經畢業資格審核通過,授予學士學位並發給學位證書。

碩士班研究生,提出論文或創作(限美術,藝術系所),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授予碩士學位並發給學位證書。

博士班研究生,經學科考試及論文計畫審查等通過後,提出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授予博士學位並發給學位證書。

研究生學位證書授予日期,第一學期為一月,第二學期為六月,惟若已修畢規定科目與學分,於參加學位考試之學期未修習論文以外之科目學分者,得以其通過學位考試之月份授予學位證書。

學士班畢業資格審核,由註冊組及通識教育中心、各系派員共同審核,送請教務長核定。學生畢業條件及畢業資格審核辦法由註冊組擬訂,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實施。碩士班及博士班研究生學位考核辦法由註冊組擬訂,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報請教育部核定。

第七十三條

註冊組應建立全校應屆畢業生名冊二份,與各系(所)共同審查各系(所)應屆畢業生畢業資格陳請校長核准後,由註冊組與各系(所)永久保存。

第七十四條

學士班學生修讀輔系者,不另授予學位,修讀雙主修者,符合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得分別授予學士學位。

第七十五條

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及碩士班研究生,修業期間成績優異,經系、所、院、學位學程會議通過,送請校長核定後,得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若未通過資格考核及論文計畫審查,經系、所、院、學位學程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得再回碩士班就讀或申請轉入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碩士班;若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經該委員會認定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否則予以退學。

前述成績優異之標準由各系、所、院、學位學程定之。

第七十六條

本校各系(所)學位中、英文名稱,由各系所擬訂,經教務會議通過,由註冊組陳請校長核准後,報請教育部核備。

第七十七條

本校得設名譽博士學位審查委員會,審查並授予名譽博士學位,並報請教育部備查。

由教務處及秘書室共同擬定名譽博士學位授予作業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報請教育部核備。

第十三章申訴

第七十八條

受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之學生,得依「本校學生申訴處理辦法」提出申訴,於學校評議未確定前,學生得向學校提出繼續在校肄業之書面請求。學校接到上項請求後,應徵詢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之意見,並衡酌該生生活、學習狀況於一週內書面答覆,並載明學籍相關之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章附則

第七十九條

學生姓名及出生年月日應以身分證所載為準。入學資格證件所載與身分證所載不符合者,應由原發證單位予以更正。

第八十條

在校生及畢(肄)業校友申請更改姓名或出生年月日者,應檢具戶政機關發給之證件,報請本校處理。

第八十一條

本校學生接受師資培育以自費生為主,兼採公費及助學金等方式實施。

助學金為獎勵家境清寒或成績優異之自費生。本校師資培育助學金審查作業有關規定另定之。

第八十二條

註冊組應建立永久保存全校學生學籍資料。詳細記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入學學歷、入學年月、外國學生國籍、僑生僑居地、家長或監護人姓名與稱謂、通信地址與電話、入學身分別、學號、所屬院系(所)組班、休學、復學、轉系(所)組、輔系、雙主修,所修科目學分成績、畢業年月日與所授學位等。

第八十三條

教學資源組對學生入學、轉學考試試卷,應妥為保管一年,以備查考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調閱。

第八十四條

凡具有本校學籍之學生、實習學生(教師),均應參加團體保險為被保險人,其保險責任與給付範圍悉依保險契約規定。因特別事故不參加本保險者,須由家長簽署同意書。參加者保費於註冊時一併收取。

第八十五條

有關學生成績及學籍之證明文件,得酌收工本費。收費細則另定之。

第八十六條

本學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